**********************************************老人60岁工伤八级伤残, 两次不受理终获87000元
**********************************************【案情】
章某1950年3月出生,2010年5月到东莞某制衣公司担任厨师职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牌,没有社保,没有工资条,同年8月在洗菜时被机器打伤。受伤后,制衣公司先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付医疗费并强制章某出院。章某无奈下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章某满60岁,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章某无奈被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社保局自愿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章某撤诉。2011年7月社保局作出认定章某工伤的决定,伤残鉴定为八级。随即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再次以超过60岁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不受理仲裁,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据】章某受伤前是制衣公司的厨师,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章某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制衣公司拒不出庭,采信原告章某3000元工资,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确认劳动关系解除;2、被告制衣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
【办案感悟】
两次不受理:(1)、因年满60岁,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诉讼。(2)、因年满60岁,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