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诉企业要双倍工资不支持。
2009年10月15日,许某经人介绍进入深圳某外商投资公司,约定职务为保安,26天包月工资1800元,同时许某签字确认的《入职申请书》和《入职告知书》都载明“员工须在入职30日内按约定条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责任自负”。公司每半个月召开列会,每次会议上人事部都通知许某要立即与签订书面合同,每次会议记录均有许某签字(共8次)。每次会议后许某均以自己马上打算辞职为由推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30日许某申请主动辞职,4月1日上午从厂方领取到工资,当日下午即申请劳动仲裁。
本律师代表厂方提出答辩意见是:1、厂方一直在积极催促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某均以打算辞职推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许某;2、未离职前许某从未提出要与厂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上午领完工资下午即申请劳动仲裁,动机不纯。
裁决结果: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许某签字的会议记录足以认定厂方是积极督促员工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许某,故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仲裁请求。
厂方、员工均服从裁决,仲裁裁决生效。